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流程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的复杂过程,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几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一流程的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依法征收情况:当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转发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应明确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其他情形:对于其他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情形,如土地合并、分割等,应及时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登记。
年度更新:自2024年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并予以更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对权属合法、登记要件齐全的宅基地及房屋,若均未登记,则加快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若宅基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则根据群众需求及时办理房地一体登记,并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变更登记:已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特殊情形处理:对于“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等特殊情形,可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地方细化完善的政策要求办理登记。同时,对于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等情形,则不得办理登记。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历史用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也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批准用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权属来源材料用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承包期延续: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做相应变更,并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其他情形:涉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情形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内容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衔接一致。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五、注意事项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