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该法于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这部法律详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相关事宜,是中国国籍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它明确了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并详细列举了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的具体条件与程序。
例如,根据该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但特定情况下出生在外国且父母定居外国并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除外)的,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等。
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国籍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保障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