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收取好处费后开发票成本算受贿数额-王琳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经济纠纷

受贿人收取好处费后开发票的成本,一般仍应计入受贿数额,但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受贿数额的认定原则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为准。若受贿人收取好处费后,为掩盖非法所得或虚构交易而开具发票,发票对应的成本(如税费、手续费等)属于其为了实现受贿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例如,受贿人收取100万元好处费后,为开具发票支付了5万元税费,其受贿数额仍为100万元,而非扣除成本后的95万元。

  2. 发票成本是否可扣除的例外情形
    若受贿人能够证明发票成本系为行贿人实际承担(如行贿人明确要求开具发票并承担相关费用),且该成本已从行贿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则可能从受贿数额中剔除。但此类情形需满足严格证据要求,如行贿人证言、书面协议、资金流向等,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虚开发票”与受贿罪的竞合问题
    若受贿人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款或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可能同时构成贪污罪、虚开发票罪等。此时,受贿数额与贪污数额、虚开发票涉及的税款数额需分别计算,但受贿罪的数额仍以实际收受的好处费为准,发票成本不作为扣除依据。

总结:受贿案件中,发票成本原则上不从受贿数额中扣除,除非能证明成本由行贿人实际承担且证据充分。若涉及其他犯罪,需数罪并罚或按重罪处罚。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链综合分析,建议提供详细案情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