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原文-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4-3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一法条详细列举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先行拘留措施的七种具体情形。先行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逃避侦查或毁灭证据,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也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际应用中,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这一法条的规定执行先行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