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金额认定 退还的还计入吗-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刑事辩护

在非吸案件中,退还的金额原则上不计入非法吸收的金额,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非法吸收金额的认定原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吸收金额”,通常指的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收的、尚未归还的公众存款数额。这一数额是衡量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在认定非法吸收金额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实际吸收原则:即只计算行为人实际吸收到的公众存款数额,不包括行为人未实际吸收或已退还的数额。
  2. 未归还原则:非法吸收金额通常指的是尚未归还的公众存款数额。如果行为人已经退还了部分或全部吸收的存款,那么这部分数额在认定非法吸收金额时应予以扣除。

二、退还金额的处理方式

  1. 退还时间点的影响:

    • 在案发前退还: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经退还了部分或全部吸收的存款,那么这部分数额在认定非法吸收金额时应予以扣除。因为这部分存款已经不再属于“非法吸收”的范畴,而是已经归还给了公众。
    • 在案发后退还: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退还了部分或全部吸收的存款,这部分退还行为虽然不能改变之前非法吸收的事实,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素,如酌情从轻处罚等。然而,在认定非法吸收金额时,这部分已退还的数额仍然应计入最初的非法吸收总额,但在计算未归还数额时予以扣除。
  2. 退还方式的考量:

    • 主动退还:如果行为人主动退还了吸收的存款,这显示了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能在量刑时得到一定的从宽处理。
    • 被动退还:如果行为人是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下或压力下退还存款的,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犯罪后果,但在量刑时的从宽幅度可能相对较小。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案例

虽然具体的法律条文可能并未直接规定“退还的金额是否计入非法吸收金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可以推断出上述处理原则。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时,通常会根据行为人实际吸收且未归还的公众存款数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并据此量刑。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如集资诈骗等),或者非法吸收的存款涉及多个犯罪环节等,退还金额的处理可能更加复杂。这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认定非法吸收金额和量刑。

总结来说,在非吸案件中,退还的金额原则上不计入非法吸收的金额(在认定非法吸收总额时仍需计入,但在计算未归还数额时扣除),但具体处理方式还需根据退还的时间点、方式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