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97条规定的罪名-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5-04-30 刑事辩护

《刑法》第397条主要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以下是对该法条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滥用职权罪

  1. 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行为表现:

    • 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事项。
    • 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作出决定。
    • 故意不履行应履行的职责。
    •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3. 处罚规定:

    • 一般情节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徇私舞弊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时,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职守罪

  1. 定义: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行为表现:

    • 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
    • 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等。
  3. 处罚规定:

    • 与滥用职权罪相同,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三、关键要点

  1. “重大损失”的界定:包括物质性损失(如人身伤亡、公私财物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如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

  2.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条款对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领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更具体规定,应优先适用那些特别规定。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以维护国家法治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您对此类案件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