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法律责任谁担-方尧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在“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主要由侵权人承担,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承担补偿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多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侵权人的直接责任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 新闻背景分析:

    • 在“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中,22岁的男性嫌疑人周某从32楼楼道窗户及楼顶天台处向下方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击中路过夜市的北京女律师娄某,致其当场死亡。周某作为侵权人,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责任承担方式:

    • 周某需赔偿娄某家属因娄某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以及娄某家属因处理丧事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

二、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的责任分担

  1. 法律依据:

    •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 新闻背景分析:

    • 在本案中,侵权人周某已被明确,因此不涉及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的责任分担问题。但在其他类似案件中,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承担补偿责任。
  3. 责任承担方式: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对受害人给予一定补偿。补偿后,若发现真正的侵权人,有权向其追偿。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 新闻背景分析:

    • 在“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中,娄女士认为周某在案发前已有多次高空抛物行为,管理方却没有作为。若万达集团等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警示标识、加强监控、定期巡查等,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3. 责任承担方式:

    • 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害,物业服务企业需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赔偿能力不足时,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四、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新闻背景分析:

    • 在“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中,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因此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3. 责任承担方式:

    • 周某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家属需在继承周某遗产的范围内,对娄某家属进行赔偿。

五、对公众的启示

  1. 增强法律意识:

    • 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高空抛物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随意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2. 加强安全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加强监控、定期巡查等,以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3. 及时维权:

    • 若遭受高空抛物损害,受害人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同时,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总结与建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侵权人的直接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的责任分担机制、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来确定责任主体,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救济。同时,也建议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随意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