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大科学装置联盟成立 其章程制定与执行需遵循哪些法律程序-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公司事务

长三角大科学装置联盟章程的制定与执行需遵循以下法律程序,结合新闻背景中联盟成立大会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章程制定的法律程序

  1. 主体资格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88条、第90条,联盟作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章程制定主体需具备合法资格。新闻中明确联盟由“省直有关部门、合肥市政府、中国科大、长三角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发起,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关于发起人条件的规定(需为5个以上个人或单位联合发起)。

  2. 民主协商程序
    章程制定需经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新闻中提到“审议并通过了《章程》”,表明章程草案已提前分发至各成员单位,并在成立大会上通过表决程序(通常需2/3以上成员同意)。此流程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章程草案需经发起人讨论通过”的要求。

  3. 内容合规性审查
    章程内容需符合《民法典》第91条关于非营利法人章程的规定,明确联盟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成员权利义务等核心条款。新闻中强调联盟遵循“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等原则,并明确“提升装置运行效率、促进产业链融合”等目标,符合科技创新类社会团体的章程规范。

二、章程执行的法律程序

  1. 组织机构设立与职权划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联盟需设立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新闻中提到“选举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表明已按章程规定完成组织架构搭建。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需依据章程行使职权(如制定年度计划、审批重大事项),其决议需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如简单多数或绝对多数)。

  2. 成员权利义务的履行
    成员单位需按章程规定参与联盟活动、共享资源、承担义务。新闻中提到“开展产业服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成员单位若未履行章程约定的协作义务,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如赔偿损失、限制表决权等)。

  3. 监督与纠纷解决机制
    章程应设立监督条款(如监事会制度)及纠纷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新闻中未明确提及监督机构,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联盟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若发现章程执行违规(如超范围活动、财务不透明),可能面临警告、责令整改甚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三、结合新闻背景的特殊考量

  1. 跨区域协作的合规性
    长三角三省一市已出台《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明确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建设。联盟章程中“推动装置开放共享”的条款,需与该《决定》中“跨区域开放共享机制”衔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或资源垄断。

  2. 政策衔接与动态调整
    章程需预留政策调整空间。例如,若未来国家出台新的科技资源共享法规,联盟可通过章程修正案(需经成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调整共享规则,确保合规性。

四、法律建议

  1. 章程备案与公示
    联盟应在成立后30日内,将章程及成立文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如安徽省民政厅)备案,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增强公信力。

  2. 定期合规审查
    建议每年聘请法律顾问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重点检查决策程序、财务透明度、成员权益保障等,防范法律风险。

  3. 纠纷预防机制
    在章程中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如约定仲裁机构),避免诉讼成本。例如,可约定“因章程履行产生的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总结:长三角大科学装置联盟章程的制定需严格履行发起人协商、内容合规审查、表决通过等程序;执行中需确保组织机构合法运作、成员权利义务对等,并建立监督与纠纷解决机制。结合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政策背景,联盟还需动态调整章程内容,确保与上位法及区域性法规衔接。如有进一步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