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前妻户口没迁走,现任妻子没分红,如何写书面申诉书”的问题,以下是一个详细的申诉书撰写指南,结合您提供的信息和法律原则进行说明:
申诉书
申诉人(现任妻子): [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 [村集体组织名称],[地址]。
申诉事项: 请求确认申诉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依法享有村集体土地出让分红等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诉人身份情况:
申诉人与[您的配偶姓名](原村集体成员)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随配偶将户口迁入被申诉人所在村组,自此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尽管申诉人的前配偶(即您的配偶的前妻)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但这并不影响申诉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
二、村集体分红情况:
近期,被申诉人村组按每人一定标准向成员发放了土地出让分红款。然而,被申诉人以申诉人配偶的前妻户口未迁出为由,拒绝向申诉人发放相应分红款项。申诉人认为,此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原则上以是否具有该集体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基础,并应结合是否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判断。申诉人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申诉人村组,并在此长期居住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依法应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离婚并非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事由。申诉人配偶的前妻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并不影响申诉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权益。被申诉人不得以婚姻状况变化为由,限制或剥夺申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利。被申诉人拒绝向申诉人发放分红款项的决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四、申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人请求被申诉人确认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依法享有村集体土地出让分红等合法权益。具体请求如下:
确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责令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应得的土地出让分红款项[具体金额];
本案申诉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此致
[具体名称]人民法院(或相关调解机构)
申诉人:[您的签名]
日期:[填写日期]
在撰写申诉书时,请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村集体分红通知等)以支持您的申诉请求。同时,建议您在提交申诉前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