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情形-李泳霄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房产纠纷

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已依法认定的非耕地

    • 现状为建设用地:这类土地已经转变为建设用途,如城市中的工厂、住宅小区、商业中心等,它们不再具备耕地的属性,因此不能划入耕地保护目标。
    • 现状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些土地已被确定为其他农业用途,如林地用于种植树木,草地以草本植物为主,园地则用于种植果树等。它们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使用,不宜再作为耕地进行保护。
  2.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

    • 严重沙化耕地:这类耕地由于土壤沙化严重,保水保肥能力差,农作物生长困难。即便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改良,也难以达到高产、稳产状态,因此不适合划入耕地保护目标。
    • 遭受严重污染且无法修复到安全利用标准的耕地:受到重金属、农药残留、工业废弃物等污染的耕地,如果经过专业评估和治理仍无法满足农产品安全生产要求,则不能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3. 其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 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坡耕地:这类耕地易发生水土流失,土壤侵蚀严重,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耕地的长期稳定利用,因此一般不划入耕地保护目标。
    •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处于洪水泛滥区、泥石流易发区等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破坏的耕地,由于其生产条件不稳定,难以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进行,通常也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划定范围。
    • 因严重遭受自然灾害且无法复耕的耕地: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耕地严重受损且无法恢复耕种的情况,这些耕地同样不能划入保护目标。
  4. 特殊情况下需调整的耕地

    • 因生态退耕需要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进行的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措施所涉及的耕地,应相应调整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 河流湖泊水面自然扩大造成永久基本农田灭失的部分: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耕地灭失,如河流湖泊水面的自然扩大,这些耕地也不再纳入保护范围。
    • 未经批准建设的占用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建设或质量不达标的新增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保护。
    • 确实无法避免的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省级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建设预计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虽然这些项目对国家和地方发展有重要意义,但所占用的耕地仍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和补划,以确保耕地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过,在调整前,这些耕地在形式上可能仍属于耕地范畴,但因其即将被占用且符合法定调整条件,故在实质上已不具备长期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在此情境下也视为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法律背景与建议:

耕地保护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在划定耕地保护目标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耕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安全稳定。对于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情形,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质量要求、稳定性以及特殊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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