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结案后,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需通过履行法律义务或满足法定条件来申请撤销失信信息。具体操作及条件如下: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若结案后已按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如支付租金、赔偿损失等),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附上履行证明(如转账记录、收据等),要求法院撤销失信信息。法院核实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若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可凭和解协议及履行证明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信息。法院审查通过后同样会删除记录。
申请纠正错误列入
若认为被列入失信名单存在错误(如案件已和解但未及时更新、信息录入错误等),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纠正并撤销失信信息。法院需在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会立即撤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满足法定终止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主动撤销失信信息:
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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