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需准备以下核心材料,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若法人系被执行人公司本身(即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基础执行材料:
- 执行申请书(需明确追加请求及事实理由);
- 原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或执行裁定书(证明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 被执行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
- 追加理由相关证据:
- 若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履行义务(如转移财产、隐匿资产),需提供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财产转移记录等);
- 若因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如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收支),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账户交易记录等;
- 若因未履行清算义务(如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债权人),需提供工商注销登记材料、清算报告(或无清算证明)等。
若法人系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突破法人独立人格,追究股东责任)
- 基础执行材料:同上(执行申请书、生效文书、执行案件材料等)。
- 追加理由相关证据:
- 股东未足额出资: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验资报告(或未出资证明);
- 抽逃出资:需提供资金流向证据(如出资后短期内转出至股东个人账户);
- 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如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人员、业务、财务混同),需提供组织架构文件、财务审计报告、合同签订主体等证据;
-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的反证(如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无法证明独立,则可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键提示:
- 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需以“法人存在过错或滥用权利”为前提,材料需围绕具体理由展开;
- 不同法院对材料要求可能略有差异,建议提前与执行法院沟通确认;
- 若材料不足或理由不充分,法院可能驳回追加申请,此时需通过其他途径(如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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