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均同意“什么都不要”即无财产分割、无子女抚养权争议等情况下起诉离婚,可按以下步骤办理:
- 准备起诉材料
- 民事起诉状:需明确写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等)、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离婚)、事实与理由(简要阐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定期限等,即使无财产和子女问题也需说明婚姻现状及离婚意愿)。
- 证据材料:虽然无财产和子女争议,但仍需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若有)、聊天记录(体现感情破裂相关内容)、证人证言(知晓双方感情状况的亲友)等。若涉及分居,还可提供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辅助证明分居事实。
- 双方身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若身份证丢失可提供户口本等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 确定管辖法院
-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被告户籍在A地,但在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应向B地法院起诉。
- 提交起诉材料并立案
- 将准备好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一并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查。若材料齐全且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会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被告。
- 参加庭审
- 立案后,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需围绕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陈述、举证和质证,被告也会进行答辩和反驳。即使双方无财产和子女争议,法院也会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关键问题进行审查。例如,法官可能会询问双方相识过程、婚姻状况、分居原因等,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 等待判决
- 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若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若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若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若一方不同意离婚,“什么都不要”也不能直接起诉离婚成功,需先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表示“什么都不要”,若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仅因原告的这一表态就判决离婚。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只有符合这些法定情形,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