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63条处罚扣分吗-郭奕飞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交通事故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对于违反第63条规定的行人、乘车人及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一般不涉及驾驶证扣分,主要以罚款、警告等形式进行。

一、针对行人违反第63条规定的处罚

  1. 违法行为: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3. 具体处罚:
    • 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若行人拒绝接受罚款,且当时骑行非机动车存在此类违法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其非机动车。

举例:行人翻越中央护栏横穿马路,交警可以依据第六十三条,对其处以20元罚款并教育。

二、针对乘车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 违法行为: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干扰驾驶员驾驶,如抢夺方向盘等。
  2. 处罚依据:虽然直接处罚可能依据其他条款(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此类行为同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
  3. 具体处罚:
    • 警告或罚款,罚款金额视情节而定。
    • 若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举例:乘客在车辆行驶中扒车门要求下车,若未造成事故,可能处以警告;若导致危险,可能面临更高处罚。

三、针对机动车驾驶员违反相关停车规定的处罚(虽不直接涉及第63条,但与道路交通安全紧密相关)

  1. 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停车规定,如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3. 具体处罚:
    • 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 若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举例:机动车驾驶人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将面临罚款和拖车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罚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因行人或乘车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牵连(如乘车人抢夺方向盘导致交通事故),驾驶员可能会因未尽到安全驾驶责任等原因,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其他相关交通法规进行处罚,此时可能会涉及扣分。但这种扣分并非直接针对第63条规定本身,而是由于引发了其他更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于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提出异议。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的执行通常不会停止。

总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行为,主要针对行人和乘车人的不当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的停车行为,处罚形式多为罚款和警告,不涉及驾驶证扣分。各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