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处非法行医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相关修改决定。以下是对该法律适用的详细解释:
一、非法行医的认定
根据解释的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解释的第二条明确了哪些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这通常涉及对就诊人健康造成较大损害或存在其他严重后果:
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
解释的第三条(及修改后的第四条部分内容)规定了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四、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
修改后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数罪并罚的规定
解释的第五条规定,如果实施非法行医犯罪的同时,还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相关术语的解释
解释中提到的“医疗活动”、“医疗行为”等术语,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进行认定。同时,“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等术语,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查处非法行医时,应依据上述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