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第几条-倪海杰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以下是对这些条款的详细解读:

  1. 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利用网络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 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那么依照其特别规定来处理。
  2. “通知—删除”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 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 通知应当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便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核实和处理。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了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损害,那么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反通知”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如果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含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以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通知,那么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4.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为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和救济途径。如果您在网络环境中遇到了侵权行为,或者对网络侵权责任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