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老公自己出资购买的车,并非必须给老婆开。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物权法角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老公自己出资购买车辆,在完成交付手续后,车辆的所有权就归属于老公个人(除非明确表示赠与老婆或登记在老婆名下等情况)。既然老公是车辆的所有权人,那么他有权自主决定车辆的使用方式,包括是否给老婆开。他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让老婆使用车辆,也可以选择不让老婆使用,这是他作为所有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婚姻家庭关系角度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必须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供另一方使用。如果老公不愿意让老婆开自己购买的车,老婆不能强行要求。不过,如果夫妻之间有相关的约定,比如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或者约定老公购买的车辆归夫妻共同使用等,那么老公就需要按照约定让老婆使用车辆。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老公就有自主决定权。
从特殊情况角度 如果老婆因身体原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使用车辆,而老公有能力提供车辆却拒绝,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来解决车辆使用的问题,比如协商确定车辆使用的时间、方式等。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法律并不会强制老公必须将车辆给老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