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个人债务人重整期间可以担任董监高吗-陈沛新律师|法行宝
2025-12-02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连带个人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能否担任董监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法律直接限制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董监高: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连带个人债务人若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则直接丧失担任董监高的资格。此处的“数额较大”需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点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通常指债务金额显著超出个人偿付能力(如超过当地年平均工资的数倍)。

  1. 重整期间的特殊考量
    若债务人虽负连带债务,但已进入重整程序且满足以下条件,可能突破上述限制:
  • 债务清偿进展:若债务人已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通过重整计划获得债务豁免、延期清偿等安排,且能证明其债务已得到有效控制(如提供清偿方案、担保措施等),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已清偿”或“不具备重大偿付风险”;
  • 公司利益关联性:若债务人担任董监高系为推动公司重整成功(如具备核心经营能力、行业资源等),且其任职不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法院或监管机构可能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予以豁免;
  • 程序合规性:需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向股东、债权人披露债务情况及潜在风险)。

实务建议:

  • 若债务人拟担任董监高,建议提前与法院、债权人沟通,明确债务清偿计划及风险隔离措施;
  • 公司应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章程或决议对董监高的债务情况设置附加条件(如要求提供担保、定期报告债务进展等);
  • 若债务人存在其他《公司法》第146条禁止情形(如刑事犯罪记录),则绝对禁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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