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临时工程费最后扣不扣-梁升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合同纠纷

水利工程临时工程费在工程结算时是否扣除,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合同明确约定扣除规则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工程费属于预付款性质,需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比例扣除”,或约定“临时工程设施在工程完工后需无偿移交发包方”,则发包方有权依据合同扣除相应费用。例如:合同约定临时工程费按工程总价的5%预付,工程完工后需扣除3%作为设施留存费用,此时扣除行为具有合同依据。

  2.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若合同未对临时工程费的扣除作出明确约定,则需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 若临时工程设施已实际移交发包方:发包方可能以“设施留存”为由主张扣除部分费用,但需证明移交行为系双方合意(如通过签证单、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认)。
    • 若临时工程设施未移交或已拆除:发包方无权单方面扣除费用,承包方有权要求全额支付。例如:临时围堰在工程完工后已拆除,发包方要求扣除围堰费用缺乏依据。

实务建议:

  • 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临时工程费的性质(如“一次性包干费”或“按实结算费”),避免模糊表述;
  • 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临时工程设施的搭建、移交或拆除证据(如照片、验收单等),以备结算争议时使用;
  • 若发生扣除争议,可依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补充约定)或第511条(交易习惯确定)主张权利。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争议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条款内容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