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甩项结算可以扣除质保金吗-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合同纠纷

工程甩项结算时,质保金是否可以扣除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合同有明确约定甩项结算时质保金处理方式的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甩项结算情形下质保金的扣除比例、计算方式或免除条件(例如约定甩项部分不纳入质保范围),则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此时,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质保金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方有权按约定扣除或调整质保金。

  2. 合同未明确约定甩项结算时质保金处理方式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质保金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承包方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资金。甩项结算的本质是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未完成全部工程即退场,但质保责任仍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

    • 甩项部分与质保责任的关系:若甩项部分属于承包方已施工但未完成全部内容的工程(如未安装设备但主体结构已完成),则该部分仍应纳入质保范围,质保金按甩项部分价款占合同总价的比例相应调整;
    • 甩项部分与质保责任无关的情形:若甩项部分属于承包方未施工的工程(如发包方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则该部分不应纳入质保范围,质保金仅针对承包方已施工部分计算。
  3. 发包方单方扣除质保金的合法性边界
    即使甩项结算,发包方也无权单方扩大质保金扣除范围或提高扣除比例。若发包方以甩项为由主张扣除超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保金(如要求扣除甩项部分对应的全部质保金,但甩项部分实际未产生质量问题),承包方有权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要求返还超额扣除部分。

实务建议:

  • 承包方应在甩项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质保金的处理方式(如“甩项部分价款为XX元,对应质保金为XX元,质保期自XX日起算”),避免后续争议;
  • 发包方若主张扣除质保金,需提供甩项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如检测报告、维修记录),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甩项结算协议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