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的认定-程理想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经济纠纷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以及无进出口经营权但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行代理出口的单位等。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企业因疏忽大意造成计算错误导致多申请退税款,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由税务部门处理。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政策,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则严重破坏了这一制度的正常实施,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4.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 假报出口:包括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以及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 其他欺骗手段:包括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以及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在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数额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视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根据骗取数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 与逃税罪的区别:逃税罪通常是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逃避应缴纳税款,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能数罪并罚。
    • 与诈骗罪的区别: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特殊的诈骗罪,主要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出口退税款;诈骗罪则侵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和手段更为广泛。
    • 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联系与区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两者在犯罪手段上有所不同,且各自有独立的罪名和量刑标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存在牵连关系时,应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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