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以及无进出口经营权但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行代理出口的单位等。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企业因疏忽大意造成计算错误导致多申请退税款,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由税务部门处理。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政策,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则严重破坏了这一制度的正常实施,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 假报出口:包括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以及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 其他欺骗手段:包括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以及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在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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