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抵押权的涤除权可通过以下两种主要方式实现,具体取决于涤除权的行使主体及法律程序:
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涤除抵押权(替代清偿)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09条,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通过替代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例如,第三人(如买受人、新债权人)向抵押权人支付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抵押权人应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操作流程:
- 涤除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达成涤除协议,明确清偿金额及注销抵押权的时间节点;
- 涤除权人按协议履行清偿义务(如转账至抵押权人指定账户);
- 抵押权人收到款项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涤除权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财产权。
- 注意事项:若抵押权人拒绝配合注销登记,涤除权人可凭清偿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抵押权人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判决后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完成注销。
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涤除(拍卖变卖后的权利涤除)
-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若抵押财产被法院拍卖、变卖,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法院应裁定涤除抵押权。
- 操作流程:
- 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抵押权状况,买受人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抵押负担;
- 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法院出具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原抵押权登记;
- 登记机构依据法院文书办理涤除手续,买受人取得无抵押的财产权。
- 特殊情形:若抵押财产流拍后以物抵债,接受抵债的债权人同样可凭法院裁定书要求涤除抵押权,程序与拍卖变卖相同。
关键风险提示:
- 涤除权行使需以“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部分清偿或协商减免债务的,需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无法直接涤除;
- 若抵押财产存在多轮抵押,涤除优先顺位抵押权后,后续顺位抵押权仍需按程序处理,可能影响财产处置效率;
- 涤除权行使后,若原债务人未履行其他债务,债权人仍可就其他财产申请执行,涤除行为不豁免债务人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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