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三有动物立案标准-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5-11-29 公司事务

关于非法收购“三有动物”的立案标准,这是一个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解答:

一、“三有动物”的定义

“三有动物”是指那些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类动物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二、非法收购“三有动物”的法律依据与立案标准

  1. 法律依据:

    • 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 立案标准:

    • 对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无论数量或价值大小,均应予立案追诉。
    • 对于非法收购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三有动物”及其制品,若价值达到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应当立案追诉。
    • 若非法收购的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但不满二万元,非法获利在二千元以上但不满五千元,且具备以下任一情形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 二年内曾因非法猎捕、杀害、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受过行政处罚;
      • 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
      • 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3. 情节严重的判断:

    • 除了考虑收购的数量和价值外,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收购手段是否恶劣、是否明知是“三有动物”仍故意收购等因素。

三、特殊情况说明

  •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三有动物”,若情节严重,也将依照相关法律以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差异、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定。

四、实际案例参考

  • 案例一:张三长期从事野生动物制品交易,其收购的一批“三有动物”制品经专业机构鉴定价值达到3万元。根据立案标准,张三的行为已达到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立案追诉。
  • 案例二:李四在一年内因非法收购“三有动物”被林业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此次又非法收购“三有动物”制品,价值1.5万元。虽然价值未达到2万元,但由于李四曾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同样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五、总结与建议

非法收购“三有动物”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和量刑标准。建议公众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收购活动。如果您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有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答,我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更权威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