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的认定,主要依据实际出售发票所取得的价款来计算,但需结合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说明:
基本认定标准
非法获利通常以行为人实际收取的款项为直接依据。例如,若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明确约定每份发票售价500元,共出售100份,则非法获利按50000元认定。但需注意,若存在“低价销售但要求对方支付额外费用”(如手续费、好处费)等变相获利方式,所有相关收入均应纳入非法获利总额。
与“违法所得”的区分
非法获利与违法所得在法律上可能存在差异。违法所得可能需扣除成本(如印刷发票的纸张、设备损耗等),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不扣除成本,直接以全部收入认定非法获利。例如,行为人花费2000元购买空白发票后出售获利10000元,非法获利仍按10000元计算。
量刑中的获利作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如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如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获利金额是判断“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重要参考。例如,若每份发票票面额为1万元,出售50份(票面额50万元)即达“数量巨大”标准;但若通过高价出售少量发票(如出售10份但每份售价10万元,非法获利100万元),虽份数未达标准,但因获利极高,仍可能被认定为“数量巨大”。
特殊情形处理
总结: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获利,以实际收取的款项为核心,结合份数、票面额、主观恶性等综合判断。若涉及具体案件,需进一步分析交易细节(如是否多次出售、是否针对特定企业等)。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