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186条-李琦律师|法行宝
2025-04-25 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内容是关于刑事案件撤销案件的规定。该条款具体表述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 没有犯罪事实的:经过深入调查,确认不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或行为。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虽然存在某些行为,但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期限(根据刑法规定),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国家的特赦令,对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刑罚的。
  5.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将依法撤销。
  6.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此外,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撤销案件的法定情形,体现了依法办案、保障人权的原则,确保刑事案件的办理既严格又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