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要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和管理要求。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释:
结论:《公路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详细解释: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这一范围通常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 国道不少于20米;
- 省道不少于15米;
- 县道不少于10米;
- 乡道不少于5米。
-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管理要求: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法律责任:
- 若违反上述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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