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下面我将详细为你解释这一法条:
法条原文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解读与分析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等)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行为:
犯罪对象: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和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情报则是指关于国家安全、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信息。
犯罪目的: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刑罚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本罪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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