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数据治理年会召开 企业在数据共享流通中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郭家贤律师|法行宝
2025-11-26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在第四届数据治理年会暨博览会背景下,企业在数据共享流通中的权利义务界定需综合考量《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数据权属、保障数据安全、履行合规义务,并积极参与数据治理生态构建。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与法律视角展开分析:

一、新闻背景中的法律问题聚焦

本届年会以“数据赋能,引领未来”为主题,强调数据共享流通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作用。新闻中提及的“加快数据共享流通”“完善制度体系”“释放数据要素倍增价值”等关键词,均指向企业数据共享流通中的权利义务界定问题。具体而言,需关注:

  1. 数据权属争议: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属划分尚无统一标准,易引发企业间纠纷;
  2. 数据安全风险:共享流通中数据泄露、篡改、滥用等风险加剧,企业需承担数据保护责任;
  3. 合规义务履行:企业需遵守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跨境传输限制等规定,避免因违规操作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二、企业数据共享流通中的权利义务界定

(一)权利维度:数据权属与收益分配

  1. 数据权属确认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虽未明确数据所有权归属,但通过“数据处理者责任”“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等条款间接划分权属边界。
    • 实践路径:企业可通过合同约定、技术手段(如区块链存证)明确数据来源、加工过程及权属分配,例如:
      • 原始数据提供方保留所有权,加工方享有使用权;
      • 联合开发数据时,按贡献比例分配收益权。
    • 新闻关联:年会中发布的“十大数据管理名牌企业”案例,可能涉及数据权属清晰、管理规范的企业,其经验可为行业提供参考。
  2. 数据收益权行使

    • 企业有权通过数据共享流通获取经济利益,但需遵循公平、透明原则。例如:
      • 向第三方授权使用数据时,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及收益分配方式;
      • 参与数据交易市场时,需遵守市场规则,避免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二)义务维度:数据安全与合规管理

  1.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法律依据:
      • 《数据安全法》第27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9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 实践要求:
      • 分类分级保护:根据数据敏感性(如公开数据、内部数据、敏感个人信息)制定差异化保护措施;
      • 技术防护:采用加密、脱敏、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露;
      • 应急响应: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风险。
    • 新闻关联:年会中“加快数据共享流通”的提法,需以“数据安全为前提”,企业需在流通效率与安全保障间平衡。
  2. 合规义务履行

    • 数据跨境传输:根据《数据安全法》第31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其他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个人信息处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处理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同意,或基于合同履行、人力资源管理等法定情形。
    • 行业自律:参与行业协会制定的数据治理标准(如DCMM贯标),提升合规水平。
    • 新闻关联:年会中“完善制度体系”的呼吁,需企业主动对接国家数据治理框架,避免因合规缺位被处罚。

三、热点事件延伸思考:法律风险与预防措施

  1. 法律风险

    • 民事赔偿:因数据泄露导致用户权益受损,企业可能面临赔偿请求(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
    • 行政处罚:违反数据安全规定,可能被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如《数据安全法》第45条);
    • 刑事责任:严重数据犯罪(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 预防措施

    • 合同约束:在数据共享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合规审计:定期开展数据合规审计,识别风险点并整改;
    • 员工培训:加强数据安全意识教育,避免内部人员违规操作。

四、结合时事的普法教育:以新闻案例释法

案例:某企业因未对共享数据脱敏处理,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被监管部门罚款50万元。
法律分析:

  • 违反《数据安全法》第27条(未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9条(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 处罚依据:《数据安全法》第45条(责令改正、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启示:企业需在数据共享流通中建立“技术+管理”双防线,避免因小失大。

五、总结与建议

企业在数据共享流通中需以权属清晰、安全可控、合规先行为原则,具体建议如下:

  1. 完善内部制度:制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数据安全应急预案;
  2. 强化技术防护:部署数据加密、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技术工具;
  3. 主动对接监管:参与DCMM贯标等国家认证,提升合规信用;
  4. 争议解决机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或诉讼条款,降低纠纷成本。

如有进一步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场景提供专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