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工期前后不一致,不能直接废标,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偏离,进而决定是否废标。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工期不一致属于明显笔误且不影响实质性内容
若工期前后不一致是由于笔误(如数字书写错误、单位混淆等),且通过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如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能够明确推断出真实工期,且该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通常不构成实质性偏离。此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或修正,并以其澄清或修正后的工期为准,无需直接废标。
若工期不一致导致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
若工期前后不一致无法通过其他内容推断真实工期,或推断出的工期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对工期的实质性要求(如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上限),则构成实质性偏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废标处理。
若招标文件未明确工期为实质性条款,但实际影响项目实施
即使招标文件未明确将工期列为实质性条款,但若工期不一致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如导致项目延期、增加成本等),评标委员会仍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澄清或修正工期,并评估其是否影响项目实施。若影响显著,可视为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废标或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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