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 条第2 款的规定-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4-25 知识产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是:“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政府主办的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这一条款具体解释了专利法中关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简单来说,即使在申请专利之前,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公开,也不会影响其新颖性,从而仍然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其中,第(二)项就明确提到了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政府主办的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情形。

具体来说,如果发明创造是在这样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那么在申请专利时,即便已经超过了通常的六个月新颖性期限,也不会因为这次展出而丧失新颖性。这一规定为发明者提供了更多的展示和推广机会,同时保障了他们在后续申请专利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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