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主体及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这一条款明确了几点关键内容:
发包主体的确定:
发包原则:
特殊情况下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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