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5-04-24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主要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具体来说:

一. 危险驾驶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款明确列举了危险驾驶的几种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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