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谁制订的-苏梓劲律师|法行宝
2025-11-21 侵权纠纷

关于您询问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制订者,这一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这五个部门于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的,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标准,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详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它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理伤害案件时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损伤程度被明确划分为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三个大类,每个大类下又细分了具体的损伤类型和鉴定标准,如颅脑、脊髓损伤,面部、耳廓损伤,听器听力损伤,视器视力损伤等,涵盖了人体各部位、各系统的损伤情况。

在鉴定过程中,该标准强调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公正的原则,要求鉴定人结合案情、损伤部位、后果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并采用临床医学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当您需要了解或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可以依据这一由多部门联合发布并实施的标准来进行。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