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杨书杰律师|法行宝
2025-11-20 合同纠纷

在合同诈骗案中,要综合考察行为人的履约能力、行为表现、财物处置及事后态度等多方面因素,以准确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判断应基于客观证据,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分析:

  1.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

    • 签订合同时的实际能力:需评估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条件。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且之后也未取得此种能力,却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可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无资金、设备和技术却签订大型工程建设合同,或仅有少量库存却宣称有大量货源。
    • 履约能力的变化: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行为人因自身恶意行为(如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导致履约能力下降或丧失,且不积极补救,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并占有对方财物,同样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行为人的行为表现

    • 欺骗行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对方财物,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体现。例如,虚构工厂生产能力或技术实力承接大量订单却无法按时交付。
    • 履约行动:考察行为人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约情况。如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但从未采取任何履约行动,或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履行合同后自己却不履行,同样表明其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逃匿或挥霍:取得财物后逃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明显表现出不想归还的主观故意。
  3. 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方式

    • 非正当用途:若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与合同约定完全无关的事项,如个人消费、赌博、偿还其他债务等,而非用于履行合同,这强烈暗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拒不返还: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若行为人有能力返还财物却拒不返还,或拖延返还,进一步证明其非法占有意图。
  4.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

    • 事后补救措施:违约后,行为人若积极承担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如主动退还部分或全部财物、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等,通常说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若逃避责任、推诿不还,则可能具有非法占有意图。
    • 逃匿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或骗取财物后,行为人若逃匿、切断与对方的联系,使对方无法主张权利,这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表现。
  5. 行为人的整体经济状况

    • 经济状况恶化:案发前后行为人若存在大量债务或经济状况急剧恶化,且无合理解释或改善计划,可能与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相关联。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多方面因素和具体案件事实,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既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也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