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婚内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归子女,既涉及夫妻财产约定,也涉及赠与,但核心性质更倾向于赠与。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夫妻财产约定的角度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等事项进行约定,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这种约定通常只涉及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不直接涉及第三人。若夫妻双方仅是在内部约定财产归子女,但并未实际履行交付等赠与行为,从形式上看,这似乎是一种夫妻财产约定的安排。然而,这种约定与典型的夫妻财产约定存在本质区别。典型的夫妻财产约定主要是为了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将财产约定归子女,其目的和效果已经超出了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更多地涉及到对子女财产权益的处分。
从赠与的角度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在婚内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归子女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实际上是将原本属于他们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了子女,子女作为受赠人表示接受(在子女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时,或通过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接受),这完全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从实质上看,这种约定更倾向于是一种赠与行为。因为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将财产归子女,实际上是在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子女,这与赠与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
法律实践与观点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婚内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归子女的性质认定,也更多地倾向于赠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财产归子女所有,若未实际履行交付等赠与行为,该约定可能因涉及第三人(子女)的利益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一旦夫妻双方实际履行了交付等赠与行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明了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明确意思表示,那么这种约定就应当被认定为赠与合同,并受赠与法律制度的调整。
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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