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 共犯认定-张鑫律师|法行宝
2025-11-17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中共犯的认定,主要需从主体条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利益分配与共同占有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解释:

  1. 主体条件

    • 至少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身份犯,共同受贿犯罪中至少有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等中的公务人员,还有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其他共犯身份:其他共犯可以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关系的人,如近亲属、情妇(夫)等,也可以是一般主体。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 主观方面

    • 共同受贿故意: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明确的受贿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与他人配合实施受贿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可以通过明示沟通或行为表现进行推断。
    • 意思联络: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即他们在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认识到自己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这种意思联络可以发生在事前、事中,甚至事后(但事后通谋通常不构成共同犯罪,除非有证据表明事先有通谋或共同策划)。
  3. 客观方面

    • 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受贿故意,共同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这表现为分工合作,不同行为人承担不同的角色,如一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另一人负责收受财物。
    • 行为与职务便利相关联:共同受贿行为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紧密相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与他人共同收受了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方式多样,可以是直接收受,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收受;财物的形式也不限于现金,还包括房产、汽车、贵重物品、股权等财产性利益。这些财物必须是他人主动给予的,而非通过欺骗、敲诈等手段获取。
  4. 利益分配与共同占有

    • 在认定受贿罪共同犯罪时,还需要考虑利益分配和共同占有的问题。虽然各共犯人在受贿所得数额上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只要他们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受贿行为,并对受贿所得具有共同占有的意思,就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这里的“共同占有”并不要求各共犯人实际分得赃物,只要他们对赃物的处理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可。

举例说明:

  • 假设某政府部门官员A与官员B相互勾结,在工程项目中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特定企业C提供便利,并共同收受该企业贿赂。在此情况下,A和B均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 又如,某官员D的亲属E与D商议后,由D利用职务为他人办事,E则收受贿赂款。在此情况下,D和E也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特殊情形:

  •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妇/夫等)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受贿: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财物的,也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此时,各行为人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共同受贿中共犯认定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