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人事档案中过继走的姐弟关系是否需要填写,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过继行为合法且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若过继行为已通过合法程序(如签订收养协议、办理收养登记等)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则过继走的姐弟在法律上不再属于“亲兄弟姐妹”关系,而是“养兄弟姐妹”关系。此时,人事档案中无需填写原亲兄弟姐妹关系,但若单位要求填写家庭成员信息(如养父母、养兄弟姐妹等),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若过继行为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仅是亲属间的抚养行为
若过继行为未通过合法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仅是亲属间的抚养行为(如叔叔抚养侄子、姑姑抚养侄女等),则原亲兄弟姐妹关系在法律上仍存在。此时,人事档案中是否需要填写需结合单位的具体要求:
特殊情况:过继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
若过继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即2021年1月1日前),且符合当时《收养法》的规定(如1992年《收养法》或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则同样需根据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来判断是否填写。若已形成合法收养关系,则无需填写原亲兄弟姐妹关系;若未形成,则需结合单位要求决定是否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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