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交通法规中,并没有直接使用“机动车一一通过”的表述,但根据通行规则和场景,可理解为机动车依次、有序通过的情形,相关规定如下: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需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这确保了在没有特定方向指示时,机动车能依次、有序通过交叉路口。
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并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一规定同样旨在保障机动车依次、有序通过交叉路口,避免交通冲突。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需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这有助于维护环形路口内的交通秩序,确保机动车依次、有序通过。
在狭窄道路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时需注意安全。在狭窄的山路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应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若双方均无障碍,则靠山体的一方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狭窄道路上机动车能依次、有序通过。
如有其他关于交通法规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