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两种过错形式主要包括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和推定过错,以下是对这两种过错形式的详细分析:
一、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这是医疗损害责任中最常见的过错形式,其核心在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具体来说,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违反具体诊疗规范:
-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进行诊疗活动。例如,未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导致超范围手术,或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记录关键病程。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例如,未及时识别典型症状(如急性心肌梗死的心电图特征),延误救治时机。
- 判定基准:以相同资质医务人员在相似条件下的通常做法为参照。
具体过错表现形式:
- 诊断错误类过错:包括误诊、漏诊和延误诊断。例如,因检查不充分或经验不足导致疾病性质判断失误,或未及时跟进异常检查结果。
- 治疗不当类过错:包括用药错误、手术失误和术后管理缺陷。例如,化疗药物过量、误伤邻近器官或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
- 告知义务履行瑕疵:包括风险披露不足和知情同意程序违规。例如,未充分说明替代治疗方案或伪造签名。
- 护理过失:包括基础护理缺失和给药差错。例如,长期卧床患者未定期翻身导致压疮或将胰岛素注射剂量误读为口服降糖药剂量。
二、推定过错
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将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除非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推定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
-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诊疗规范。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手术或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病历资料的不当处理:
- 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法律建议:
- 对于患者而言,在遭遇医疗损害时,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等,以证明存在损害后果及医患关系。同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
-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应妥善保管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以供调查,避免出现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
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寻求和解或调解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