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性质与贪污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定性和行为表现上。
贪污性质:
- 贪污性质是对贪污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后所形成的犯罪概念。
- 它直接体现了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贪污罪的本质特征。
- 贪污性质决定了贪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贪污行为:
- 贪污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它具体表现为多种形式,如侵吞财物(包括扣留型、私分型、变相侵吞型)、窃取财物(即“监守自盗”)、骗取财物(通过虚报费用、虚构项目等手段)以及其他手段(如挪用后携款潜逃、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等)。
- 贪污行为是贪污性质的具体体现,是构成贪污罪的事实基础。
综上所述,贪污性质是贪污行为的法律定性,而贪污行为是贪污性质的具体表现。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贪污罪这一法律概念。如果你对具体的贪污行为或贪污性质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