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1条规定-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经废止,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现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具体来说:

一.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 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基本职责。
  2. 赡养、扶助、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强调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回报和照顾责任。

二. 抚养费和赡养费

  1. 父母给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需求。
  2. 子女给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确保了父母在需要时能得到子女的经济支持。

三.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进一步明确了家族成员间的相互扶持责任。

综上所述,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所替代,并更加详细和全面地规定了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