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国家专项款构成贪污罪。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专项款属于公共财物,因此贪污国家专项款构成贪污罪。
二. 法律分析
-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包括多种手段,如侵吞(即将自己占有或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转为私有)、窃取(即以秘密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骗取(即以欺骗手段骗取公共财物)等。
-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并且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三. 法律后果
- 贪污罪的处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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