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未盖骑缝章且对方不认可,需分情况处理,核心结论如下:
合同效力不受骑缝章缺失影响,但需通过其他证据补强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骑缝章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其作用仅为防止合同内容被篡改或单方替换。若对方仅以“未盖骑缝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成立,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补强建议:
若对方主张合同内容被篡改,需承担举证责任
若对方主张合同未盖骑缝章导致内容被替换或增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其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合同存在瑕疵(如页码不连续、内容矛盾等)。若对方无法举证,法院将推定合同内容真实。
应对策略:
预防性建议:未盖骑缝章的合同风险规避
总结:骑缝章缺失不影响合同效力,但需通过其他证据补强合同真实性。若对方无合理理由否认合同,可依法主张权利;若对方恶意否认,可通过诉讼或协商解决。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