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户内成员共同享用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意味着,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其权利由户内成员共同享有。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包括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等。
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一规定特别保护了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权益,防止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土地承包权。
总结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第十六条及相关条款,明确了户内成员在土地承包中的共同权利,包括使用、收益、流转、补偿等多个方面,并特别保护了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