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后一审原告不可以撤诉。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再审程序的特点
- 再审的定性: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制度。它并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 再审的启动:再审的启动通常基于特定的法定事由,如新的证据出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且需要由特定的主体(如当事人、检察院或法院自身)提出。
二. 撤诉的法律规定
- 撤诉的定义:撤诉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 撤诉的时机:撤诉通常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且需经法院审查同意。一旦判决生效,原告即丧失撤诉的权利。
三. 再审后撤诉的不可行性
- 再审的特殊性:再审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的重新审理,其目的在于纠正原判决的错误。因此,再审程序一旦启动,即意味着原判决的法律效力已经被暂时搁置,等待重新审理的结果。
- 撤诉的限制性:由于再审程序是对原判决的重新审理,原告在再审程序中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起诉方”,而是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此时,原告已经丧失了原一审程序中的撤诉权利。
-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审程序是对原判决的重新审理,原告在再审程序中不能撤诉。这是由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和撤诉的限制性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再审后一审原告不可以撤诉。这是因为再审程序是对原判决的重新审理,原告在再审程序中已经丧失了原一审程序中的撤诉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