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骑踏板摩托车醉驾缓刑期间又醉驾,一般情况下会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且通常难以再适用缓刑。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从缓刑撤销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本案中,行为人在醉驾被判缓刑的考验期内,又实施醉驾行为,这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形,所以应当撤销之前对其醉驾所宣告的缓刑。
从数罪并罚角度
撤销缓刑后,就需要对前后两次醉驾行为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 定罪方面:两次醉驾行为都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的两次醉驾行为,都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都构成危险驾驶罪。
- 量刑方面:对于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具体量刑会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事故、是否有其他恶劣情节等因素来确定。例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或者在高速度、快速路上驾驶的,或者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等情况,会从重处罚。
- 数罪并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在本案中,前后两次醉驾都可能被判处拘役和罚金,那么在数罪并罚时,会在两次拘役刑期总和以下、两次拘役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拘役刑期,罚金则合并执行。
从缓刑适用角度
经过数罪并罚后,行为人通常难以再适用缓刑。因为缓刑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说明行为人没有真正悔罪,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如果你还有关于醉驾量刑、数罪并罚具体计算等方面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