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私舞弊罪并非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行为的概括性描述,具体的立案标准需根据涉及的罪名来确定。在刑法中,与“循私舞弊”相关的罪名有多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每个罪名的立案标准都有所不同。
一.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 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 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 以其他方式故意不移交犯罪案件的(“以其他方式故意不移交犯罪案件”,是指采用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其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将应当移交的犯罪案件故意不移交的行为)。
二.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 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累计达20万元以上的;
- 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 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由于“循私舞弊罪”并非一个具体罪名,因此无法给出统一的立案标准。如需了解具体罪名的立案标准,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咨询专业律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