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需要扣除本应获得的金额吗-冯浩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经济纠纷

保险诈骗案件中,是否需要扣除本应获得的合法保险金额,需分情况讨论:

  1. 若诈骗行为未实际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单据虚增损失金额,但保险事故本身真实发生且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如车辆碰撞事故真实存在),此时保险公司仍需按合同约定赔付实际应得的合法金额,超出部分认定为诈骗所得予以追缴。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非法占有的保险金”,合法部分不受追责。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实际损失+合法赔付标准”核定犯罪数额。

  2. 若诈骗行为导致保险合同整体无效
    例如,通过虚构保险标的(如伪造车辆登记证投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自导自演盗窃案)等手段,此时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行为人无权获得任何赔付,全部骗取金额均需追缴。
    典型案例:2020年某法院判例中,被告人通过伪造死亡证明骗取寿险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全额追缴骗款并处刑罚。

  3. 特殊情形:部分合法部分与非法部分混同
    若行为人同时存在合法索赔事项与虚假索赔事项(如真实住院但虚报住院天数),需通过司法鉴定或证据审查区分合法与非法部分,仅对非法部分追责。
    操作难点:实践中常需结合医疗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进行比例认定,部分案件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降低追责范围。

实务建议:

  • 保险公司需在理赔阶段严格审核材料真实性,发现可疑线索应及时报案;
  • 行为人若主动退还非法所得,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 涉及跨境保险诈骗时,需注意不同法域的证据规则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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