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那些情形构成拒执罪行为-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4-21 刑事辩护

单位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可能构成拒执罪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一.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 例如,单位将名下财产隐匿或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将财产以极低价格出售,以逃避执行。

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 如果单位为担保人,且提供了财产作为执行担保,但随后隐藏、转移或毁损这些财产,也构成拒执罪。

三.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 例如,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收到法院协助冻结单位账户的通知书后,拒不执行,仍允许单位进行资金流转。

四.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 这种情形涉及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职权干扰执行过程。

五.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未明确列举但同样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我的观点是,单位在构成拒执罪行为时,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司法权威和秩序。因此,对于此类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