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关于小区楼幢公共部位的法律规定-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04-20 房产纠纷

《民法典》关于小区楼幢公共部位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

一. 小区楼幢公共部位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小区楼幢内的公共部位,如楼道、楼梯间、大堂、公共走廊等,均属于业主共有。

  • 例如,小区楼幢内的电梯间作为公共通行部分,就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们共同享有使用电梯的权利,并共同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

二. 小区楼幢公共部位的具体范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位范围,包括:

  1.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 物业服务用房;
  5.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7. 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8.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9. 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10.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这些规定具体界定了小区楼幢公共部位的范围,确保业主对公共部位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三. 业主对公共部位的管理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例如,在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能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防控措施,如限制外来人员进入小区等,业主应当积极配合这些措施的执行。

同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我建议业主们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使用并共同维护小区楼幢的公共部位,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